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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手机:18761033765)
  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创办网站宗旨:普及婚姻法律,抚平心灵创伤,提供法律帮助。
  杨春海律师,2008年进入律师行业;2012年,被泰兴市司法局、泰州市律师协会泰兴分会评为2011年度律师行 业先进个人;2015年,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2018年5月,在苏州大学举办的“2018年度泰州市律师 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班”学习结业。
  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亲力亲为,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 案经验。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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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夫妻一方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处理?
泰兴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 咨询电话:18761033765  发表日期: 2021-02-02 20:2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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