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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手机:18761033765)
  2009年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指导老师张晓辉为海南省律师协会第8届会长);
  2010年-2015年2月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
  2015年3月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合伙创办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
  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案经验,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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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春海律师 2009年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指导老师张晓辉为海南省律师协会第8届会长);2010年-2015年2月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2015年3月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2025年6月合伙创办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案经验,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律师咨询电话:87666 114 律师预约电话:87666 114(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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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如何处理?
泰兴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 咨询电话:18761033765  发表日期: 2021-02-02 20:20: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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