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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海律师(
手机:18761033765
)
2009年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指导老师张晓辉为海南省律师协会第8届会长);
2010年-2015年2月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
2015年3月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合伙创办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
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案经验,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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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海律师 2009年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指导老师张晓辉为海南省律师协会第8届会长);2010年-2015年2月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2015年3月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2025年6月合伙创办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案经验,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律师咨询电话:87666 114 律师预约电话:87666 114(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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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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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
泰兴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
咨询电话:18761033765
发表日期: 2020-11-21 06:27:10
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
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物权产生争议时,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履行,优先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不宜以所有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唯一依据。但未办理转移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下,被执行人配偶依据夫妻财产制契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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