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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手机:18761033765)
  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创办网站宗旨:普及婚姻法律,抚平心灵创伤,提供法律帮助。
  杨春海律师,2008年进入律师行业;2012年,被泰兴市司法局、泰州市律师协会泰兴分会评为2011年度律师行 业先进个人;2015年,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2018年5月,在苏州大学举办的“2018年度泰州市律师 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班”学习结业。
  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亲力亲为,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 案经验。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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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外遇属过错方,丈夫起诉离婚要“外遇赔偿”
泰兴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 咨询电话:18761033765  发表日期: 2020-11-13 14:11:34
    女子张某,男子廖某,2005年4月,双方相识恋爱,同年8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2006年8月,夫妇俩生育一女。婚初,夫妻双方相处一直很融洽,特别在婚生女出生后,夫妻生活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2008年8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妻子负气后回娘家居住。
 后来,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开庭审理,张某称自己与丈夫廖某近两年未同居生活,对此,廖某予以认同。
 庭审结束后,因张某长时间没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其所在的村委会遂会同计生部门对张某进行例行妇检,妇检结果显示,张某已怀有四个月身孕。丈夫廖某对妻子的怀孕深感诧异与愤慨。张某见此情形后,自知理亏,遂与丈夫廖某到法庭要求调解。双方因赔偿数额的差异,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婚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张某自2008年8月以来,一直与丈夫廖某分居生活,现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故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某与廖离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张某在与廖某分居生活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并怀孕,对导致双方离婚有一定的过错,其行为已对廖某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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