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杨春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律 师 简 介
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手机:18761033765)
  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创办网站宗旨:普及婚姻法律,抚平心灵创伤,提供法律帮助。
  杨春海律师,2008年进入律师行业;2012年,被泰兴市司法局、泰州市律师协会泰兴分会评为2011年度律师行 业先进个人;2015年,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2018年5月,在苏州大学举办的“2018年度泰州市律师 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班”学习结业。
  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亲力亲为,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 案经验。更多>>>
  >> 最 新 公 告
 鼓励持久婚姻◊◊倡导白头偕老◊◊不要冲动离婚
 泰兴杨春海律师,帮助婚姻中遇到困难的朋友!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 →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的与婚姻、继承有关的司法解释、文件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的与婚姻、继承有关的司法解释、文件
泰兴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 咨询电话:18761033765  发表日期: 2021-01-01 11:35:09

法(民)发(19893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发(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法(19964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法释(200130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31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118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76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法释(20182号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1)民他字第12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法(民)发(199133号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2000)民他字第29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法(民)发(198513号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

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民他字第25号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法释(200023号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81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办)发(19886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法释(2016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研)复(198718号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19号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2号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泰兴离婚律师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12
下一篇: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泰兴杨春海律师 泰兴杨春海律师
联系地址:泰兴市国安大厦17楼(泰兴市公安局斜对面)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 邮编:225400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不作商业用途,如有涉及著作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妥善处理。
联系电话:18761033765 E-mail:237655492@qq.com
备案信息:苏ICP备2020060279号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