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杨春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律 师 简 介
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手机:18761033765)
  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创办网站宗旨:普及婚姻法律,抚平心灵创伤,提供法律帮助。
  杨春海律师,2008年进入律师行业;2012年,被泰兴市司法局、泰州市律师协会泰兴分会评为2011年度律师行 业先进个人;2015年,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2018年5月,在苏州大学举办的“2018年度泰州市律师 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班”学习结业。
  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亲力亲为,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 案经验。更多>>>
  >> 最 新 公 告
 鼓励持久婚姻◊◊倡导白头偕老◊◊不要冲动离婚
 泰兴杨春海律师,帮助婚姻中遇到困难的朋友!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典型案例 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典型案例 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泰兴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 咨询电话:18761033765  发表日期: 2020-11-25 11:21:49

——莫让孩子受到再一次的伤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辉与被告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辉与柴某曾因非婚生女王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6月2日,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瑶暂随原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15年7月20日,原告王某辉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浚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王某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某瑶。现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原告王某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

   (三)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泰兴离婚律师
上一篇:典型案例 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
下一篇:典型案例 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泰兴杨春海律师 泰兴杨春海律师
联系地址:泰兴市国安大厦17楼(泰兴市公安局斜对面)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 邮编:225400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不作商业用途,如有涉及著作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妥善处理。
联系电话:18761033765 E-mail:237655492@qq.com
备案信息:苏ICP备2020060279号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