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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手机:18761033765)
  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创办网站宗旨:普及婚姻法律,抚平心灵创伤,提供法律帮助。
  杨春海律师,2008年进入律师行业;2012年,被泰兴市司法局、泰州市律师协会泰兴分会评为2011年度律师行 业先进个人;2015年,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2018年5月,在苏州大学举办的“2018年度泰州市律师 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班”学习结业。
  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亲力亲为,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 案经验。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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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的财产如何分割?
泰兴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 咨询电话:18761033765  发表日期: 2020-11-13 15:17:36
        再婚时,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配偶与子女的继承问题。例如,甲、乙系夫妻关系,双方有一子丙。甲乙双方有一套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在乙去世后,甲又找一对象丁,并办理结婚登记。这时,该房产是甲与丁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甲的个人财产,假如甲先去世,房产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是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乙去世后,如果有遗嘱的话,乙对该房产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应该由甲与丙共同继承,在甲与丁结婚后,甲对该房产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应该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该房产不会成为甲与丁的共同财产。但是,假如甲先于丁去世,丁作为甲乙的配偶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这时,如果甲不立遗嘱,甲的财产应该由丁和丙共同继承。如果想要改变上述财产的性质,可以采取书面的财产约定或立遗嘱的办法。
  再婚的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实际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93年,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即不论男女哪一方的财产,一结婚就变为双方共有。
  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2001年,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共有制,即共同生活4年,生活资料归双方共有。共同生活8年,生产资料和住房归双方共有。但从2001年4月28日颁布新《婚姻法》以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已经完全归个人所有。一方辞世,如无特别遗嘱,子女仍有财产继承权。
  所以,实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制度,才能保证“三不变”,即再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再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亲子关系不变。再婚前,遵照这些原则进行公证或见证,将会为再婚人群免去后顾之忧。
泰兴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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